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防治重点整理如下:
用人单位工作场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申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危害的防护、应急救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应当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劳动者建立“一人一档”健康监护档案,档案资料至少包括:劳动者职业史、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和岗前、岗中、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表。

用人单位用应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材料,隔离或密闭毒(尘)源,消除、减少危害与劳动者直接接触,设置通风排毒(除尘)、隔音降噪等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根据需要设置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必须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对劳动者进行告知,包括公告栏告知、合同告知、警示标识告知和告知卡告知。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