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新上位法依据,统一制度适用标准。新《办法》第一条完善立法依据,将总局令第123号、124号纳入制度支撑体系,实现省级备案管理规则与国家现行规章完全对齐,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执行统一标准,消除上下监管政策差异。
(二)新增实际运营机构报告制度,破解跨区域监管难题。针对线上平台多地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行业现状,新增双重报备管理要求:
一是设立/委托报备:平台新设、委托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负责线上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自设立、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实际运营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信息;
二是变更信息及时更新:实际运营机构信息发生变更,平台须同步更新报送,逾期未报送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该报送属于信息补充报告,区别于平台主体备案,是备案管理配套机制,有效解决异地运营平台监管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全链条运营主体可追溯。
(三)明确平台食品安全组织配置硬性备案要求。新增备案核心材料核查项:平台须设立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按交易规模、风险等级匹配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未设置食品安全总监的,由指定食品安全员代为履行总监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将同步核验机构、人员配置材料,从备案源头倒逼平台配齐食品安全管理力量,落实总局规章人员配置强制性要求。
(四)建立平台停业公告注销机制,实现备案闭环管理。新增平台注销程序性规定,针对实践中平台停止运营但长期不主动注销备案、备案台账失真问题,设立公告注销制度:对已停止线上食品经营、拒不主动办理注销备案的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完成备案注销,及时清理无效备案信息,保障全省备案数据库真实、精准、动态更新。
(五)新增独立条款,细化备案后平台法定食品安全义务。增设专条统一规范备案后平台常态化管理责任,完全对标总局规章要求,明确所有完成备案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落实以下义务:
1.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配齐专职管理人员;
2.建立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长效机制;
3.严格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经营资质核验。
落实线上食品经营全过程风险管控、信息留存、问题处置等制度。通过单独设条厘清备案不是“一备了之”,备案是监管起点,平台必须持续履行食品安全管控责任,构建“备案登记+日常监管”一体化管理模式。
(六)增设法律责任条款,强化备案制度刚性约束。新《办法》新增法律责任衔接条款,直接援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罚则规定,明确两类违法情形处置依据:
1.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平台备案;
2.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备案资质。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上位规章对违法平台实施查处,解决原有制度仅有备案流程、缺少追责依据的短板,提升备案制度约束力,督促平台依法主动备案、如实报送信息。
(七)增设文件解释条款,统一基层执法尺度。新增规范性文件解释条款,明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办法唯一解释机关。基层监管单位、平台经营者在实际执行中遇条文理解争议,可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权威解读,确保全省执法标准统一,减少执法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