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权威发布丨卖农产品必看!无合格证将被罚?新规26年2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5-12-23 点击次数:9
image.png
图片

2025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近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01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是顺应新形势新要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2022年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建立合格证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为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2023年农业农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文件,对合格证开具、收取、查验等工作进行规范。在全面总结合格证制度前期实施情况基础上,农业农村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研究制定了《办法》。

《办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明确了合格证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的方式方法,有助于夯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助力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水平。


02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开具范围。目前主要对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实施合格证管理。

二是明确不同主体责任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收取和保存生产主体开具的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重新开具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合格证,不作强制性要求。

三是明确标注内容和开具方式。在标注内容上,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发布;在开具方式上,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开具。

四是明确相关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行为细化为五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处以罚款,同时按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03
问:合格证应当如何开具?

答:《办法》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了不同要求,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其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同时明确,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根据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

二是对于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这类主体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要求其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三是对于农户,鼓励和支持其销售农产品时参照《办法》开具合格证,并明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区域或者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


04
问:开具的合格证应当如何保存?

答: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依法收取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此外,对于大量收购带包装农产品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同一生产批次农产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保存合格证,并如实记录收购农产品的数量。


05
问: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办法》的落实?

答:为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制定并发布合格证样式。我部将充分考虑实用性、防伪性及信息化管理的需求,制定并发布统一样式,确保要素齐全、易于识别、便于查验。

二是扎实做好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合格证制度直接面向广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我部将组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解读和培训,把制度要求、开具规范等讲清楚、说明白,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同时,鼓励支持各地开发使用便捷的开证工具和信息化平台,方便生产经营主体开证用证。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畅通合格证应用衔接。合格证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一证通行”、全链条衔接,我部将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健全部门间问题通报、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积极推进合格证应用,与农产品追溯、信用监管一道,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image.png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第三条  下列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一)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

(二)水果;

(三)茶鲜叶;

(四)畜禽;

(五)禽蛋;

(六)养殖水产品;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等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如实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

根据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参照本办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区域或者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

第十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

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和保存。

大量收购带包装农产品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同一生产批次农产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记录收购农产品的数量。

第十一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十二条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鼓励在网络平台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相关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十四条  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前款规定的内容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不再重复标注。

第十五条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

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二维码标识的,应当在二维码周边或者中间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并可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农产品质量标志等标识整合。

第十六条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或者放置在包装内。

无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生产批次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十七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收取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农产品产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具而没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的;

(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畜禽屠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不合格上市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同一批次农产品,是指采取同一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并在同一时间收获的同一品种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 电话:029-81299806  029-81299808

  •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东路99号西安佳为科技产业园104栋4层

营业执照电子版在线查看

Copyright © 2021-2025 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陕ICP备2021006071号-1  陕公网安备61019402000153号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二维码

扫码咨询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029-81299806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