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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4.1.3.1.3中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盐渍海带结作为食品原料用于生产加工时属于复合配料,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小作坊销售自己包装的熟芝麻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其销售行为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类似售卖过期食品、餐饮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现象。因《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中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并未作出明确处罚措施,那么在处罚过程中是否应当适用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所谓兜底原则,宽泛适用于“三小”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因此小作坊销售自己包装的熟芝麻不属于农产品。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小作坊登记证要注明其生产加工产品品种。小作坊经营登记范围以外品种的产品,应获取经营许可。
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法行为,应由属地执法部门遵照法律程序,根据具体违法事实的危害严重性等情况综合研判,确定适用法律和具体条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表 A.1中规定,糖果(05.04装饰糖果、顶饰和甜汁除外)中胭脂红及其铝色淀(以胭脂红计)最大使用量为0.05 g/kg。
如下行为是否属于分装行为: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预包装食品牛轧糖包装层数1,包装与食品直接接触(独立内小袋),运输使用纸箱中转,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只拆除纸箱不拆与食品直接接触(独立内小袋)进行重新包装,甲公司行为是否属于现有法规规定的分装行为?
如企业将委托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多个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仅进行简单组合包装后作为一个销售单元进行销售,组装过程中不破坏原始包装、不涉及食品本身的生产加工且不会造成交叉污染,不属于食品生产行为,无须取得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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