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了体检结论中的复查项《见2014年版的4.8.3)
——更改了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内容(见4.9,2014年版的4.9)
——增加了接触甲苯、溴丙烷、碘甲烷、环氧乙烷、氣乙酸、铟及其化合物、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β-禁胺、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硬金属粉尘、毛沸石粉尘、低温、激光、蜱传脑炎病毒、布氏疏螺旋体、人免疫缺陷病毒作业人员及刮研作业、井下工人长期蹲跪姿、爬行、侧卧、肩扛作业、制造业工人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救援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见5.58、5.59、5.60、5.61、5.62、5.63、5.64、5.65、6.7、6.8、6.9、7.7、7.8、83、8.4、8.5、9.8、9.9、9.10)
——增加了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二硫化碳、丙烯酰胺作业人员的应急健康检査(见5.1.4、5.9.4、5.18.4、5.20.4、5.49.4)
——增加了接触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光气、一甲胺、有机氟、硫酸二甲酯作业人员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见5.27、5.34、5.36、5.43、5.51,2014年版的第5章)
——删除了甲苯二异氰酸酯(见2014年版的5.44);
——删除了结核病防治作业、肝炎病防治作业(见2014年版的9.4、9.5);
——删除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査中的选检项目,保留应急健康检査中的选检项目(见2014年版的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和第9章);
——增加了部分危害因素的补充检查项目(见第5章、第6章、第7章和第9章);
——增加了已颁布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生物标志物的检测(见第5章);
——更改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A;
——更改了神经系统常规检查,并将常规检查内容放入附录B(见B.2.5,2014年版的4.10.2);
——删除了《粉尘作业人员胸部数字X射线摄影(DR摄片)技术要求》(见2014年版的附录C);
——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推荐性检查》(见附录C);
——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编制指南》(见附录E);
——增加了《疑似职业病告知书》(见附录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