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产品和生产环境卫生标准、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标准和相应检验方法,以及原材料与产品生产、消毒、贮存、运输过程卫生要求和产品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从事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生产与销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也适用于经销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部门、单位或个人。
检测指标:
1、产品外观必须整洁,符合该卫生用品固有性状,不得有异常气味与异物。
2、不得对皮肤与粘膜产生不良刺激与过敏反应及其他损害作用。
3、产品须符合表1中微生物学指标。


4.4卫生湿巾除必须达到表1中的微生物学标准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须≥90%,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须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须保持1 年。
4.5抗菌(或抑菌)产品除必须达到表1中的同类同级产品微生物学标准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抑菌率须≥50%(溶出性)或>26%(非溶出性),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须白色念珠菌的抑菌率≥50%(溶出性)或>26%(非溶出性),其抑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须保持1年。
4.6任何经环氧乙烷消毒的卫生用品出厂时,环氧乙烷残留量必须<250ug/g。
5、生产环境卫生指标:
5.1装配与包装车间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2500cfu/m
5.2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cm
5.3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300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