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谷物及其制品
修改“八宝粥罐头”为“粥类罐头”。
(2)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除外增加“生姜(限量为0.2 mg/kg)”;将“芸薹类蔬菜”限量值由0.1 mg/kg调整至0.2 mg/kg。
蔬菜制品增加除外“酱腌菜(0.5 mg/kg)”和“干制蔬菜(0.8 mg/kg)”;其他蔬菜制品限量值由1.0 mg/kg调整至0.3 mg/kg。
(3)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删除例外“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增加除外“蔓越莓、醋栗(0.2 mg/kg)”
水果制品增加除外“果酱(泥)(0.4 mg/kg)”、“蜜饯(0.8 mg/kg)”和水果干类(0.5 mg/kg);其他水果制品限量值由1.0 mg/kg调至0.2 mg/kg。
(4)食用菌及其制品
增加例外“双孢菇、平菇、香菇、榛蘑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0.3 mg/kg)”、“牛肝菌、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油菌、多汁乳菇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1.0 mg/kg)”及“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1.0 mg/kg(干重计)]”;其他食用菌及其制品限量值由1.0 mg/kg调至0.5 mg/kg。
(5)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限量值由0.5 mg/kg调至0.3 mg/kg。
(6)藻类及其制品
细化分为“新鲜藻类”和“藻类制品”。“新鲜藻类(螺旋藻除外)”限量值由1.0 mg/kg调至0.5 mg/kg。“藻类制品(螺旋藻制品除外)”限量值保持1.0 mg/kg。
“螺旋藻、螺旋藻制品”限量值保持2.0 mg/kg(干重计)。
(7)坚果及籽类
将原除外“咖啡豆”细化为“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限量值保持不变。
(8)肉及肉制品
肉制品增加除外“畜禽内脏制品0.5 mg/kg”;其他肉制品(畜禽内脏制品除外)限量值由0.5 mg/kg调至0.3 mg/kg。
(9)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除外“鱼类、甲壳类、双壳类”修改为“鱼类、甲壳类、双壳贝类”,双壳贝类限量值为1.5 mg/kg。
水产制品除外“海蜇制品”增加修改为“鱼类制品、海蜇制品”,鱼类制品限量值定为0.5 mg/kg。
(10)乳及乳制品
乳及乳制品除外类别中删除“乳粉、非脱盐乳清蛋白粉”,将“调制乳、发酵乳”限量值单列。
“乳及乳制品(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除外)”限量值由0.3 mg/kg调至0.2 mg/kg;“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限量值由0.05 mg/kg调至0.02 mg/kg;“调制乳、发酵乳”限量值定为0.04 mg/kg。
(11)蛋鸡蛋制品
删除分类“皮蛋、皮蛋肠”,统一限量值为0.2 mg/kg。
(12)油脂及其制品
限量值由0.1 mg/kg调至0.08 mg/kg。
(13)调味品
调味品除外删除“食用盐”。
香辛料类增加除外“花椒、桂皮(肉桂)、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3.0 mg/kg)”;“香辛料类[花椒、桂皮(肉桂)、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除外]”限量值由3.0 mg/kg调至1.5 mg/kg。
(14)饮料类
仅保留“包装饮用水限量值单位“mg/L””,其他品类单位按照“mg/kg”执行。“含乳饮料”单列,限量值为0.5 mg/kg。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除外由“浓缩果蔬汁(浆)除外”增修为“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浓缩果蔬汁(浆)除外”,其中“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葡萄汁除外)”限量值定为0.05 mg/kg,“葡萄汁”限量值确定为0.04 mg/kg。
(15)酒类
除外分类中“蒸馏酒”修改为“白酒”,限量值无变化。
(16)特殊膳食食品
删除“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统一限量值由“0.15 mg/kg(以粉类产品计)”修改为“0.08 mg/kg(以固态产品计)”。
删除“婴幼儿辅助食品”分类,统一限量值确定为0.2 mg/kg。
(17)其他类
果冻限量值由“0.5 mg/kg”调至“0.4 mg/kg”。删除“蜂产品”一级分类。蜂蜜限量值由1.0 mg/kg调至0.5 mg/kg。
“花粉”增加除外“油菜花粉1.0 mg/kg”和“松花粉1.5 mg/kg”。
(18)注释
增加“b 新鲜香辛料(如姜、葱、蒜等)应按对应的新鲜蔬菜(或新鲜水果)类别执行。”和“c 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
(19)检验方法
明确包装饮用水按GB 8538规定方法测定,其他按照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