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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丨2023年职业病宣传要点,核心知识八问八答!

时间:2023-04-23 点击次数: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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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一种可预防却不易治愈的疾病,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健康。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即将启动,小阔会持续科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内容。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下什么是职业病?构成职业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职业病包括哪些类型?劳动者又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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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业病宣传主题及海报

主题: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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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病,劳动者如何判断自已患的是不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劳动者可能通过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

  • 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最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共列出了10类132种职业病,

图片所以,人们常说的职业紧张,腰酸背痛,鼠标手等目前不能算职业病,但是它是一个工作相关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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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得了职业病如何诊断和鉴定?

诊断: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

  •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鉴定: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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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职业病享有哪些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以下待遇: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05

为什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普通体检有什么区别?

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体检。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

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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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用人单位需要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严格落实三同时,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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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08

劳动者如何自主职业健康管理?

劳动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倡导职业健康工作方式,树立职业健康意识,争做职业健康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预防职业病:

1.上岗前劳动者要做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

3.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4.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

5.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6.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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