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日
是第24个全国爱耳日
今年的主题是
“科学爱耳护耳,实现主动健康”
爱耳护耳,
远离噪声污染!
1998年3月,在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社会福利组15名委员针对我国耳聋发病率高、数量多、危害大、预防薄弱这一现实,提出了《关于建议确立爱耳日宣传活动》的提案。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卫生部等10个部门共同商定,自2000年起确定每年3月3日为全国爱耳日。2013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爱耳日”确定为“国际爱耳日”。


噪声污染无孔不入,已经成为影响我们听力的主要破坏者。环境噪声分哪几类?如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自2022年6月5日起,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解决问题的答案都在这里。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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