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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丨官方对食品生产经营相关问提的回复汇总!

时间:2023-01-12 点击次数: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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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汇总了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标准法规问题的答复,希望以此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我国标准法规体系内容,帮助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使用和执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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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产品抽检不合格委托方处罚的问题

问:您好,我们有食品被抽检不合格,但是包装袋信息上印刷有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但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有说明生产方可以销售使用印刷有我们委托方袋子信息的包装。该食品抽检不合格时是生产方直接生产并销售了该产品,并未经过委托方进行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委托方还有责任需要被进行调查和处罚吗?

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方直接生产并销售了该产品,并未经过委托方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也有责接受调查。具体调查和处罚情况,请结合具体案情咨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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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制作川贝枇杷烤梨

问:尊敬的执法稽查司领导:

贵司2021年8月答复四川局,参观制作川贝炖雪梨内容为:“首先,搞清楚餐馆用的川贝是中药材还是中药饮片,如果是中药饮片,建议按照食品中添加药品管理;其次,如果是中药材,请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2017】47号的答复执行。”

根据此回复,是否可以认为,餐饮单位可以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条使用农产品川贝(不是中药饮片)制作川贝炖雪梨,但是不能宣称功能主治?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制售了该食品且宣称了功能主治,是按照广告法处置还是食品中添加药品?

答:一、我国有制作滋补类餐饮食品的传统,此类行为使用传统中药材,餐饮单位确保其安全性即可。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中明确指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中符合《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物品以及符合相关法规的物品,可以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其食用安全性。” 

二、《药品管理法》中中药材已经不在药品列举中。这就意味着中药材不再按照药品管理,中药饮片是实施批号管理的,监管和执法中应当区分食材的属性,是药材还是持证饮片。一般炖汤的估计不是持证饮片。

 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处罚法律的选择由办案部门根据实际情形做出选择。 以上供你参考。 工作中需要有法定价值的答复,还是走请示程序。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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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是否能在香辛料中的干青花椒中有残留

问:请问二氧化硫是否能在香辛料中的干青花椒中有残留?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了二氧化硫的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按照职能规定和工作要求,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题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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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添加物咨询

问:请问,番泻苷A、番泻苷B能否添加在普通食品中,是否属于非法添加,书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谢谢!

答:番泻苷A、番泻苷B是番泻叶的主要化学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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