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是民生健康的重要防线,更是各类经营主体需要坚守的法定底线。部分商户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日常卫生管控,存在卫生检测缺失、人员管理不严等隐患,极易危害公众健康。本期以案释法,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规范,警示经营者严守合规红线。
近日,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购物广场卫生监督检查中查实,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对场所空气质量、微小气候开展年度卫生检测;
二是该场所内2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即上岗作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卫健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一)对公共场所经营者:
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各经营者需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每年不少于1次卫生检测,严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完善卫生管理台账,常态化排查整改隐患,切勿因重经营、轻管理触碰法律红线。
(二)对广大消费者:
如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不达标、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问题,可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共同守护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小小的卫生细节,关乎大大的民生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无小事,既是法律底线,也是经营良心。在此提醒所有经营主体:严守卫生管理法规,筑牢公共卫生防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