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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成职卫丨一文吃透!职业卫生核心法律法规及违规处罚细则!

时间:2026-07-13 点击次数:7

职业健康关乎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与家庭幸福,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底线。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与自我防护能力,本次内容围绕基础概念、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常见违法情形等五大板块系统解读:

Part.01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基础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是针对劳动过程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等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实施防控治理,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专业管理工作。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Part.02
劳动者拥有哪些法定健康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Part.03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常见违法情形

结合日常监督与群众投诉,当前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常见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 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车间粉尘、噪声、化学毒物浓度超标,长期不检测、不整改;

  • 不发放防护用品,或者以现金补贴替代专业防护设备;

  • 不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 粉尘、噪声等危险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开展年度职业卫生培训;

  • 发现疑似职业病员工,变相调岗、辞退,拒不配合职业病诊断。

Part.04
所依据核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Part.05
温馨提示

对企业:主动对照官方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检测记录、体检档案,把职业病隐患消除在源头,规避行政处罚与工伤赔偿风险。

对劳动者:主动学习岗位防护知识,规范佩戴防护用具,重视每年职业健康体检,如怀疑职业因素导致身体不适,及时向企业或卫生健康部门反馈。

全社会:共同关注一线劳动者职业健康,积极传播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共建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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