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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丨关于食品标签生产者信息及生产日期的答复!

时间:2026-05-25 点击次数:4

01
标签新规下,有多个生产者信息时,如何判断易于识别?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这条说标识了多个生产商的,实际生产商要易于识别。这个易于识别怎么判断的?每个生产商我用不易混淆的代码如A/B/C进行代表,并且在生产日期喷码时标识出具体代码标识实际生产商,这样是否属于易于识别?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这里说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信息要紧邻标识。是否说明委托方的联系方式必须放在委托方名称、地址后面,如果中间隔着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后再标识委托方的联系方式,这样是否可行?整体来说委托方和受托方相关信息是在一起的。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第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您描述的"每个生产商我用不易混淆的代码如A/B/C进行代表,并且在生产日期喷码时标识出具体代码标识实际生产商”标注方式,在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读的情况下符合“实际生产者信息易于识别”的要求。



02
关于GB 7718-2025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到期日字符高度

100号令第十三条提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 3.0 毫米,现有个问题咨询, 如果喷码的日期中已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字样,如:“生产日期 2026年**月**日 /保质期至 2027年**月**日”已经高于3mm,请问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至:见***喷码处”是否可以不高于3mm。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3款规定字体高度旨在满足消费者清晰识读的需求,系指具体日期喷码,如同时满足“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引导语的字体高度不小于3.0毫米更佳。


03
提前实施GB 7718-2025,组合预包装食品礼盒的生产日期如何标示?

企业提前实施GB 7718-2025和GB 28050-2025,目前生产某款年节预包装食品礼盒,礼盒内有多个不同品种、可独立销售的单件定量预包装食品,且这些食品的生产日期各不相同(譬如:20251201、20251202、20251203等多个生产日期),《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未对此类情形下生产日期进行明确规定。企业在标示礼盒生产日期时,是否可以选择礼盒内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如:20251201),或最晚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如:20251203)作为礼盒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均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不属于独立销售的食品可不分别标注

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 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 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您可结合产品具体情况咨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本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总局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及相关业务办理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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