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平台主体责任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平台监管义务
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未采取必要措施处置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经营者从事平台内经营活动的;
(四)未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进行动态巡查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责任人个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