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安全是幼儿饮食的“第一道防线”,规范加工则是“关键环节”。征求意见稿结合相关工作指引,明确了食材供应商的准入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幼儿园,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还要求建立供应商评价和退出机制,从源头把好食材安全关;在加工制作环节,也明确要求各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管是食堂场所布局、设施设备,还是原料贮存、加工供餐等每一个环节,都要符合要求,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除禁止采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禁止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三)禁止加工制售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类食品;
(四)禁止加工制售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菌类、发芽土豆等;
(五)禁止从园外采购散装糕点、汉堡、三明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