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请注意!公共场所卫生,直接关系到顾客的健康安全,也是您合法经营的“生命线”。一旦违规,面临的将是警告、罚款、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为帮助您清清楚楚经营,明明白白避坑,我们系统梳理了卫生监管范围、最常见“雷区”及处罚标准,建议收藏备用!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需办理卫生许可证或卫生备案的公共场所包含以下7类:
- 宾馆、旅店、招待所; 
-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 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游泳场(馆);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 商场(店)、书店; 
-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以下行为均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经营者将面临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处罚,具体情形及标准如下: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
基础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加重处罚情形:若存在“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处罚”“擅自营业时间3个月以上”“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情形,将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补充说明: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服务顾客
基础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加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不合规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基础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加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且造成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
基础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加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且造成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危害健康事故处置不当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若构成犯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适用情形: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后,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事故情况。
(六)其他常见的违法情形
以下行为虽处罚起点较低,但易被忽视,经营者需特别关注:
- 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档案不健全; 
- 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 
- 未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未按规定设置与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设施设备,或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未按规定配备病媒生物(鼠、蚊、蝇、蟑螂等)防控设施设备,或擅自停止使用、拆除该类设施;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 未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卫生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 
- 《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