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产中,一些企业往往关注显性的安全风险,却容易忽视隐形的健康威胁——职业病危害。近日,某区卫生监督所的一次常规检查,便发现了一起典型的因忽视管理细节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案件。这给所有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日前,某区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对辖区内一家生产照明工具、电动工具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当执法人员来到企业行政大楼一楼的公告栏前时,发现虽然公告栏设置齐全,但其中唯独缺少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公布内容。这一缺失,直接指向了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漏洞。
经调查确认,该企业的喷塑、喷漆、烘干岗位存在马来酸酐、邻氯苯乙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定期对这些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该企业只在行政大楼设置了公告栏,但公告栏中未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为避免类似处罚,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
核对岗位:全面识别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检查检测报告:确认是否在有效期内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检测。
审查公告栏:公告栏内容是否包含最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设置位置是否在劳动者经常出入的醒目区域(如车间入口,而不仅仅是行政办公室)职业卫生公告栏
完善档案:职业卫生档案是否齐全,检测报告是否存档备查。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乎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是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切莫让一个公告栏的“疏忽”,成为法律处罚的突破口。只有将每一个细节落实到位,才能真正筑牢职业健康的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