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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成职卫丨【以案释法】警惕“看不见的伤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时间:2025-06-26 点击次数:30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核与辐射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医学、工业、农业、能源等众多领域,为社会进步和人类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与此同时,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也不容忽视!






案情简介 

浙江省建德市某医院放射科1名新上岗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岗,电脑诊疗系统显示有相关的放射诊疗记录,该医院不能提供该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相关资料。经调查发现,该医院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接触放射危害的作业。



判决结果
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该医院被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什么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接触超过安全限值的电离辐射,导致机体受到损伤或引发的一系列疾病。

这类疾病往往具有潜伏期长、症状复杂多样等特点。例如,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可能导致乏力、腹泻、短时间白细胞减少及或淋巴细胞增高等情况;而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则可能出现无力型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为疲乏无力、头痛、头昏、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等症状。这些症状可能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医疗机构应该安排

放射工作人员做哪些职业健康体检?


  • 岗前体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 在岗体检: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2年,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 离岗体检:放射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脱离放射工作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及时安排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评价其离岗时的健康状况。

  • 复查:在岗期间检查结果中如出现异常,可与上岗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断放射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的适应性,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安排,并指导放射工作人员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放射工作人员从事

放射诊疗工作中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间。

  • 按时完成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大小、剂量变化程度及剂量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

  • 定期进行放射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取得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合格证。


温馨提示

对放射工作人员而言,放射职业健康体检是抵御职业危害的“防护盾”;对医疗机构而言,放射职业健康体检是法律合规的“安全锁”。它是连接工作人员健康、医疗机构责任的纽带,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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