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管理要求:
公共场所应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
包括:
a)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年开展不应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空调运行期间宜每月开展冷却水、冷凝水、喷雾或冷水蒸发加湿方式用水卫生质量检测;
b)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半年及以上再次使用时,应开展卫生质量检测;
c)风管检查维护周期每两年不应少于一次,空气处理机组检查维护周期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应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部位进行清洗:
a)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应少于一次,初次启用或者停用半年及以上再次使用时,应全面清洗消毒;
b)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防鼠装置等每六个月清洗或者更换不应少于一次;
c)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不应少于一次。
不定期清洗检测会被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