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阔成职卫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重点大揭秘,关乎打工人健康!

时间:2025-02-17 点击次数:148
图片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重点工作整理如下:




01
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要求

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针对职业卫生“三同时”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图片

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主要内容如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能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企业在“新、改、扩”建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及时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主要分析可能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预期接触水平和初步的防护设施拟设情况评价分析,作为后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设计阶段需及时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作为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事故救援设施等设计和选型等参考依据,防护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建成试运行阶段,用人单位需及时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控制效果评价阶段需对本项目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的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接触岗位需在入职前完成岗前体检。

该报告综合分析危害因素监测分析结果,职业健康体检监护、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档案等各项内容的合规性,并提出补充建议,经验收通过后项目方可正式投产运行。



02
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是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他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2025年5月1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GBZ 331-2024)即将施行,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现场工作和服务流程等提出了更规范、更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需更加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及时做好配合工作。



03
定期开展高毒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控制效果评价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04
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用应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材料,隔离或密闭毒(尘)源,消除、减少危害与劳动者直接接触,设置通风排毒(除尘)、隔音降噪等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根据需要设置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



05
做好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用人单位必须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对劳动者进行告知,包括公告栏告知、合同告知、警示标识告知和告知卡告知。

图片图片图片图片



06
组织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建档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劳动者建立“一人一档”健康监护档案,档案资料至少包括:劳动者职业史、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和岗前、岗中、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表。



07
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大纲要求和培训内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及宣传活动。



08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09
建立职业健康制度及管理档案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010
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工作场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申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危害的防护、应急救援设施等。



011
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存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用人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并明确分工,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专项技术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与演练,并将相关记录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参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企业的项目运行情况变动,职业危害接触和可能导致的职业危害事故出现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 电话:029-81299806  029-81299808

  •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东路99号西安佳为科技产业园104栋4层

营业执照电子版在线查看

Copyright © 2021-2025 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陕ICP备2021006071号-1  陕公网安备61019402000153号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二维码

扫码咨询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029-81299806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