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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问题的回复

时间:2024-02-02 点击次数: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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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汇总了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标准法规问题的答复,希望以此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我国标准法规体系内容,帮助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使用和执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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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企业执行团体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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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2.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食品的标示执行标准?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请咨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执行团体标准的,应当取得团体标准组织许可,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包括食品安全指标和质量技术指标等有效内容的团体标准文本,企业应对所使用标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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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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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这里明确了“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的处理情况,那么如果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注的其它推荐性标准时,应如何处理?应该参照标注企业标准来处理吗?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表述为“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不符合其他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他食品标识的标准的情形,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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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只公开备案,不公开企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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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标准只公开备案,不公开企标具体文本的情况,获取企标文本的唯一途径就只有跟生产企业索要,但不是所有的生产企业都愿意配合,对这块标准化法只是鼓励企业公开,并未强制,导致对企标产品的监管困难。

建议:如果只公开备案表,那是否可以明确规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项目都必须同时体现在备案表上,这样即使没有企标文本,其余项目都可以按国家标准去判定。


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应该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包含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相应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使用团体标准或者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由获授权生产企业按要求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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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企业标准是否可以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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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企业标准更新后,旧版企业标准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产品如果继续执行旧版的企业标准,是否会不符合相关规定?


企业标准更新后,如果之前的企业标准没有废止,以及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等情况的,可以继续执行。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企业未依据《标准化法》等的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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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标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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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总局领导: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我的问题是:企业必须需要公开的执行标准包含哪些?以洗衣机产品为例,公开执行标准已包含:GB 4706.1, GB 4706.24, GB 17625.1, GB 4343.1, GB 12021.4,GB 19606。是否满足要求?谢谢!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应为包含产品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等有效内容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实际,自主选择一项能够准确体现本企业产品质量特性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不完全适用的,企业可以自主制定包含产品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包含产品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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