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回复丨关于企业标准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的回复
时间: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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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汇总了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标准法规问题的答复,希望以此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我国标准法规体系内容,帮助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使用和执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

您好,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在没有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国家强制标准的情况下,国家推荐标准《GB/T36863-2018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防霉剂通用要求》4.4卫生指标中规定铅指标≤10ppm。2024年1月1日后,企业标准低于GB/T36863-2018的指标,如铅≤30ppm,是否有效?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委托企业作为经销企业,可以不对受托方企业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示吗
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公司合作的客户标签标注了委托企业,且仅作为销售企业,其并无企业标准备案,也无企业标准制定、备案、公示相关能力,这种情况委托方可以不进行企业标准信息自我声明公开吗,仅有受托方即生产方完成企业标准信息自我声明公开。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您好,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请问如果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相关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涉及商业秘密,是否可以不公开?谢谢!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承诺,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相关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相关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衡量相关指标的方法,指标与对应的检验方法应一同公开。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公司合作的客户标签标注了委托企业,且仅作为销售企业,其并无企业标准备案,也无企业标准制定、备案、公示相关能力,这种情况委托方可以不进行企业标准信息自我声明公开吗,仅有受托方即生产方完成企业标准信息自我声明公开。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
初级食用菌,简单处理后烘干,做成的干制食用菌、是否适用于本标准空隙率要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适用于蔬菜(包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生鲜食用农产品商品的销售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