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和告知卡相关制度,目的是让企业在存在或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岗位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简洁明了的防护与应急信息牌,使其知悉危害后果及防护措施,方便瞬间直接获取信息,便于采取个体防护与应急救援。
但是,我们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在车间外墙、门口、车间内作业场所以及工作岗位都贴满了让人眼花缭乱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且不说企业整这些玩意儿要花钱、费功夫,单从其产生的效果以及合规性来讲,白费了功夫白花了钱,许多都是多余的。
如以下图片(错误示范)
不知道大家天天瞅着这些类似“牛皮癣”一样的告知卡,眼花不?头疼不?
那么,如何才能让企业设置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不再出现“牛皮癣”呢?
首先,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使其设置的地点、位置、内容、格式以及顺利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其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时,主动要求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协助用人单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等,人员的力量,使其设置的告知卡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GBZ158要求,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

序号 | 法规标准名称 | 内容 | 发布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2018-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二十八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2018-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 2018-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2018-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18-12-29 |
2 | |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 2021-2-1 |
国家卫健令 第5号 | 第二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 2021-2-1 |
国家卫健令 第5号 | 第二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 2021-2-1 |
国家卫健令 第5号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2021-2-1 |
国家卫健令 第5号 | 第五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1-2-1 |
3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 5.2.1.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 GBZ 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2010-8-1 |
4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 全文 | 2014-11-13 |
5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 全文 | 2003-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