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回复丨总局关于散装食品及过期作废国家推荐性标准的回复
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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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汇总了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标准法规问题的答复,希望以此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我国标准法规体系内容,帮助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使用和执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请问一下,一家超市进购了大包或者大箱包装的散装糕点,大包装上标识标签齐全,执行标准为GBT20977。在销售前超市将大包装打开然后使用小包装提前分装好,但是小包装上无任何标签就进行了销售。
请问这种情况是按照违反了食安法34条1款11项,依据食安法125条1款2项进行处罚,还是按照违反了食安法68条1款,依据食安法126条1款7项进行处罚?
预包装食品散装销售,销售者提前分装,消费者购买时再称重销售,或者消费者购买前已经称重,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本质依然是散装预包装食品销售,应当符合散装食品销售的有关规定。你没有提到摆放散装食品的容器、是否独立包装、是否称重、称重后是否打印标签等等细节,但是执法过程中还是要综合判断看行为本质,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8-18
知识延伸: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商户在售的商品执行的是过期作废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该标准于2023年2月1日已执行新标准,但是商户在售的商品为2023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扔执行的是旧的作废的标准,该如何处置?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