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频次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该经营单位对执法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罚无异议,自觉履行,并配合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是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例中常见的违法情况,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条文有: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规定了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关于卫生检测明确规定“检测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公共场所包括游泳场所、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方面,它们有着共同的卫生学特点:人员相对集中,流动性大;场内设备和物品容易受到污染;公共场所容易传播疾病等。提供给顾客符合卫生标准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是依法经营的前提,也是有效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基础;未按要求进行卫生检测,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可能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传染病传播,危害群众的健康。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树立卫生安全意识,必要的卫生检测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经营场所的自我监督手段,能够发现卫生安全隐患,有效避免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小阔在此提醒,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应加强了解并熟习公共场所从业规范;
每年应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做好自查自纠;
每年按照规定的项目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结果,做到守法经营。